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中華民國86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品德、操守、年資、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據第三條點數計算標準,申請升教授者,其近六年內之點數須達九點(含)以上,且其中至少含兩篇以本校系為第一通訊單位發表之乙級(含)以上期刊論文;申請升副教授者,其近六年內之點數須達六點(含)以上,且其中至少含一篇以本校系為第一通訊單位發表之乙級(含)以上期刊論文;申請升助理教授者,其近六年內之點數須達四點(含)以上,且其中至少含一篇以本校系為第一通訊單位發表之丙級(含)以上期刊論文。但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六年內曾懷孕或生產或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其點數以近八年內計算之。
三、前款點數之計算標準,係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且期限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往前推算。
四、申請升等之教師發表之著作,若有依博士論文內容發表者,不得列入計算點數。有疑義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第三條申請升等之論文點數計算,分為甲、乙、丙、丁共四級:
一、甲級:四點以上。
二、乙級:三點。
三、丙級:二點。
四、丁級:一點。
數學相關專利產出之點數計算:
一、國內發明專利:一點。
二、國外(美國、歐盟及日本等)發明專利:得二點。
第一項期刊分級,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SCI分級表、期刊之國際聲望或排名議決,申請人得提供該領域相關佐證資料,供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

第四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將升等之各項資料提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就其學術工作內容舉行一場公開演講。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開會審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若通過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超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規定之上限,則由通過分數最高者,依序推薦至上限人數,轉呈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五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人品德、操守及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各項成績所佔比例為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每一項之平均分數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

第六條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項目成績之評量方式:
教學項目:擔任現職期間,配合系所課程開授並認真負責教學者,給60分。其餘成績,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就下列教學考評項目斟酌加分,累計總分以100分為上限:
  • 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平均 (上限10分)。
  • 學生論文指導或協助指導之情形 (上限10分)。
  • 組織或協助組織學生研討之情形 (上限10分)。
  • 上課情形,如曠課、遲到早退或無故調課等(上限5分)。
  • 其他有關教學的特殊表現 (上限5分)。
二、研究項目:符合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者,給60分。其餘成績,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依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研究成果數量、貢獻度、出版書籍、專利、國科會專題研究及建教合作研究等斟酌加分,累計總分以100分為上限。
三、服務與輔導項目:擔任現職期間,配合系所服務與輔導政策並表現認真負責者,給 60 分。其餘成績,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就下列服務與輔導考評項目斟酌加分,累計總分以 100 分為上限:
  • 擔任導師之表現情形 (上限10分)。
  • 校內各種委員會職務之參與情形 (上限10分)。
  • 協助系所各項試務工作之情形 (上限10分)。
  • 舉辦或協辦學術研討會之情形 (上限5分)。
  • 其他有關服務與輔導的特殊表現 (上限5分)。

第七條申請升等之教師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