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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修業規定碩士修業規定博士修業規定輔系、雙主修  
 

 

105-110博士學位修業規定
修業年限2-7年;逕修博士學位者,修業年限3-7年。

修讀學分1. 在學期間,每學期需參加0學分之專題討論。
2. 非逕修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需修滿24學分之本所數學課程,逕修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則至少需修滿48學分。所修之課程須涵蓋本所開設課程中之分析、代數、幾何、機率與統計、計算數學等5組中之3領域。課程屬性於選課時由指導教授認定之。

資格考試 1. 考試科目:自以下9科中至多選考4科,共需通過2科。
─ 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微分方程、代數拓樸、機率論、數理統計、數值分析、數學規劃、微分幾何。惟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兩科至少要通過1科。以上科目、參考書籍與考試範圍將另行公告。
2. 每年二月、九月間各舉行筆試一次,博士生須在前一個學期末提出考試申請,每次限報考兩科。
3. 資格考試須於在學滿三年內通過(至多考4次),否則即令退學。若未能於在學滿三年內通過資格考試者,允許於在學三年期滿之該學期末申請加考一次資格考,若仍未能通過者,即令退學。

其他事項1.通過資格考試者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得先自行尋定本所專、兼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指導教授,開始撰寫論文。

2.指導教授人數不限一人,如二人(含)以上,則共同指導教授可為外所相關領域之教授或副教授。若選外所共同指導教授時,需經系主任同意。

3.博士候選人於博士學位考試前應先向本所提出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1. 學位考試申請書。

  2. 歷年成績表。

  3. 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

  4. 已接受發表之論文及著作表。
再由所長聘請本所副教授以上教師若干名負責審查下列有關事項:
  1. 應修科目與學分。

  2. 資格考試。資格考試科目參考資料

  3. 修業年限。

  4. 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

  5. 發表之論文。

4.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申請,需經審查通過後始能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未通過者,得擇期再提申請,唯申請以兩次為限。

5.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本所及指導教授擇定五至九名學者報請校長聘任主持博士論文口試。

6.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成績通過者,由本所報請學校授予博士學位,未通過者,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7.有關資格考試成績與博士學位考試申請之結果若有疑義,當事人得於事件發生後2星期內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覆,其申覆案件由所長召集相關人員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

8.其他相關事項,悉依學校規章辦理。

9.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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