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中華民國86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1年1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之聘任(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及停聘,由本系教評會依本辦法辦理初審。

第三條本系教師聘任基本條件及資格必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新聘教授、副教授於初、續聘滿三年半前,由本系教評會依其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審議是否推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推薦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可由本系推薦直接長期聘任。新聘助理教授、講師於到職五年半內未能通過本系升等初審者,本系不得推薦續聘。但情況特殊者,可經系教評會推薦續聘兩年。若兩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本系不予推薦續聘。新聘外籍教師須於五年內具中文授課能力。

第五條教師聘任後,除非違反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各款或本辦法第四條外,本系教評會不得建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六條本系新聘教師人選應由系主任組織遴選委員會,提交應徵者資料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擬聘任教師名單,送交系務會議決議聘任順序,並依據該年度核給員額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束後,提交外審結果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行使同意權。唯新聘教師人選在全體教授皆未反對下,可由系主任直接提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第七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