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92.6.20)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94.1.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97.6.1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98.1.8)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系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86年3月21日前取得證書者)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或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教學傑出」獎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教學優良」獎者,相當兩次研究主持費。
(五) 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或滿六十歲前一次評量未通過者除外)。
(六)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院教評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負責,系教評會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四、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到職六年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五、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被評量不通過者應於二年內申請辦理再評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六、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七、必須接受評量之本系教師需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自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實施之日(91.12.25)起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九、本系當年應接受評量之教師,於接獲正式通知後,應依評量表之內容先行自評,並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自評結果及備審資料送交系教評會。

十、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十一、系教評會執行各級教師之評量時,應綜合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前述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項目佔20-60﹪;研究項目佔20-60﹪以及服務項目佔15-40﹪,總計為100﹪。教學、研究、服務三項分別考評,三項加總分數達七十分者,視為通過評量。
(一)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1.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教學教材」等。
2.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
3.教學評鑑:教學評鑑與教學特優教師獎項。
4.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1.發表或已接受之期刊論文。
2.擔任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人。
3.擔任非國科會及其他政府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4.學術專書。
5.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6.學術會議論文。
7.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三)服務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服務為主。校內服務包括系、所、院、校之服務。
86年3月21日前取得證書之助教,本系應依據學校所訂之準則訂定其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十二、受評教師評量之結果均不對外公開。惟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評人能知明確改進方向,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待改進事項。受評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兩週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