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5年3月1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89年10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設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十四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教授人數未達十五人時,則由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及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外之全體教授擔任之。
如本系專任教授人數未達六位,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第三條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條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應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本系教師之升等,應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