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儀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系依據系組織規程,設置儀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七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師推選六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三、由六位推選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本會任務為:
一、規畫及執行各教學、研究所需儀器之購買及維修。
二、規畫計算機專用教室及視聽專用教室之使用。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