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98.1.15系務會議通過
98.2.24理學院核備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攻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績在該系(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無條件進位)者,得於第六學期向本系碩士班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經本系依據申請者在學期間各項表現審查合格者取得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三條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並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五條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理學院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